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6 22:04:1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4〕23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23 年1 月12 日至2023 年12 月5 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单位2010年3月至2019年4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款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收讫,实现含税收入6,181,894.6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6,001,839.52元。上述业务你单位未作营业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166,83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2.70元、印花税44.00元和企业所得税79,544.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相关银行账户取得收入明细表;(2)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及综合税费申报表;(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对你单位会计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的增值税166,83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2.70元、印花税44.00元和企业所得税79,544.9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29,063.6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83,417.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851.35元,印花税罚款22.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9,772.4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9,063.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4〕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4〕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document.write ('');